我省人工影响天气有法可依
继去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后,《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31日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介绍,《管理办法》共22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气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财政保障以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业、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条件;应当建设标准化作业基础设施,建立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炮弹、火箭弹专用库。
《管理办法》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农业、林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信息。《管理办法》中还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辽宁日报 李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