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慧斌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期间审议的诸多法律中,格外引人关注的是 《城乡规划法 (草案)》(下称草案)。草案的最大亮点是严格程序、突出特色,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规定城乡规划不得因地方领导人变更而变更;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编制规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及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公共管理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据了解,这部法律至少还得经过二三次审议才有望通过,这一方面体现出法律制定的严肃性,也表明法律涉及内容的复杂性。业界认为,这部在《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础上修改起草的法律虽未获通过,却标志着我国城乡分割的规划时代即将结束,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时代即将到来。
施行17年诸多不足日益显现
我国目前已有 《城市规划法》,但没有有关农村规划的法律。现行的《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城市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律施行17年来,我国的城市化率从1990年的26.6%提高到2006年的43.9%。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立法时受政治、经济、文化现实的影响,在施行的过程中诸多不足日益显现。
城乡规划要严格程序突出特色
由于我国对城市和村镇规划分别立法,城市和村镇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而且村镇规划的立法位次低,约束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城市盲目扩大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任领导一任规划”,规划缺乏科学性,“千城一面”,“摊大饼”盛行。
调查表明,不少地方政府抬高城市化预期与土地扩张的欲望相关,说白了就是获取卖地收入。城市盲目扩建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忽视了资源、交通以及环境容量的承载力,使得城市的建设、百姓的消费、政府的成本大大提高。而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内容纳入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既能提升规划的立法层次,也便于协调城市和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26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8件议案,要求修订城市规划法。另有6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两项议案,要求制定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当前城市与农村规划分别立法的局面,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也无法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亟待制定统一的城乡规划法。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这部法律的审议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乡规划立法并非仅仅将 《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简单地合二为一。根本的是要打破两方面既有的利益格局,真正将规划规范起来。
有人认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县、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需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往往5年就能完成为期20年的规划指标,这等于变相改变了总体规划。如不严格限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总体规划就会丧失约束力。建议草案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加以规范,最好由备案改为审批。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的过程中,还应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有人提出,城乡规划执行的效果关键在地方政府。目前执行城乡规划的责任只限于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政府只负责监督检查。但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完全负起执行责任,能负起责任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建议法律草案能赋予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的权力,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草案对规定政府在规划中的责任还显得不够,建议增加政府严格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规定。对造成规划失控的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还有人提出,我国现在很多城市规划几乎是一个面孔。一个城市应当有其独特的风格,是其自身历史文化的表达。建议在草案中能增加强调规划特色和风格的内容。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