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亮点”彰显公平与和谐———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本报记者孙德生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决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不同税的时代,实现了“两税”统一。“新税法”的出台给所有在中国的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新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无疑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引导企业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让外资企业告别“超国民待遇”时代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指导思想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许多方面还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痕迹,直接导致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人为地进行分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宏观经济已经由短缺经济逐步转变为有效需求不足,1994年制订的税制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相关性日益加大。一方面我们开始享受成员国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我们也开始受到WTO原则的约束,如果不遵守规则,就会招致相应的贸易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些规定与WTO原则要求不符,例如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针对出口设计的所得税优惠,构成了对出口产品的直接补贴。我国还准予外国企业将符合要求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税前部分抵免,该规定也有进口替代补贴之嫌。如果不尽快改革所得税法,将会导致贸易争端,恶化外贸条件。同时,现在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处在不同的立法层次,缺乏统一性。并且在内容上,无论在税率、成本费用扣除标准方面,还是在优惠政策方面,外资企业都占有很大的优势,这与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急需招商引资,拓宽对外经贸联系有关,这些优势使外资企业不仅享受到了“国民待遇”,并且实质上已经“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在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等领域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随着我们对WTO承诺的逐步实现,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将进入我国市场,如果继续实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让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较大税收优势的话,势必使本来基础就薄弱,技术含量、科技含量不高的国内企业处境更加艰难,将极大地损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
“新税法”六大亮点展现公平与和谐
亮点一:税率降至25%,财政虽减收但仍可承受
“新税法”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因此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是略有上升的,内资企业的税负则相对减轻。据专家介绍,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准则。草案税率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一直承担高税负的内资企业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据了解,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还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同时考虑到的是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的。
亮点二:微利、高科技和创业投资型企业受惠,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
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业投资型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有专家认为,受“新税法”影响最大的可能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规定,对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同时还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新税法”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亮点三:部分老企业还可享受五年“过渡期”照顾,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求实精神
为缓解“新税法”的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亮点四:明确免税收入,体现了统筹兼顾的方针
“免税收入”,指的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税法”中,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同时,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亮点五:借鉴国际惯例强化反避税,维护了国家利益
“新税法”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为防范避税行为,“新税法”规定对补征税款将加收利息。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亮点六:与国际惯例接轨:“纳税人”概念有了新标准
据了解,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