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报讯 记者谢文君报道3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是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对我省负责老龄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责任作了规定,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对老年人医疗、住房、供暖、交通等方面应当给予的优待和照顾。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的大事。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全省人口的14.7%。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而我省于1988年制定的《老年人保护条例》至今已近20年,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新的法规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委员们审议时认为,《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中规定老年人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非常好,但优惠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优惠幅度也应有所调高。比如,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应免费。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也应当为老年人免费开放。有的委员还建议,对于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和农村享受“五保”待遇的老年人要给予更大的扶持力度。
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和《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