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实现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控制在相应指标
我省依法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辽宁日报讯记者李明报道 为确保实现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8.16‰和1.86‰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的目标,今年我省人口计生部门将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依法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这是记者4月1日从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联合省人口计生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省人口计生委负责人介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不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公民。
征收基数(标准)是: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村民以户籍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征收数额为: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2.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再收养的,比照第3项规定的标准缴纳。5.未依法确定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6.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比照第3项规定的标准,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子女数、分别缴纳。此外,对于夫妻双方户籍性质(指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村民)不同,或者户籍性质相同,但户籍不在同一市或者同一县的,按照人均收入高的一方的标准征收;对于当事人一方为本省户籍或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省或由本省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的,我省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参加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的候选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和曝光。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