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
辽宁日报讯 记者谢文君报道 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曾对《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此次审议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是根据委员们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以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充分地体现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努力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和落实;注意充分吸纳保障老年人权益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发展老龄事业提出的新思想、新思路和新办法;针对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推进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
审议时,一些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针对城镇老年人的优惠优待政策较多,要增加农村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的内容。要重视对老年人人才资源的合理利用,为老年人发挥专长、参与社会活动和服务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有的委员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但要将老年人服务设施、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且要将老年人福利待遇、优惠政策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审议《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新增就业的主渠道、城乡居民年收入的主要途径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随着我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制约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这个条例是完全必要的。
委员们审议时认为,《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体现了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细化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增加了“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两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在城市规划、拆迁补偿、财产权属、企业减负、维权投诉等方面的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中小企业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等章节,也都结合我省实际设置了体现地方特色的规定,这些都使法规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