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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停水停气可能丧失经营权 水气调价最少隔两年
http://news.nen.com.cn   2006-09-12 04:44:28  东北新闻网

  昨日起面向市民征集意见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案)》提出

  本报讯记者田原报道沈阳市自来水、燃气价格调整的时间间隔可能将不少于两年。

  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布了包括上述内容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市民征集修改意见与建议。

  如果《办法》获通过,将是沈阳市第一部有关供水、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

  实行特许经营,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方向,制定《办法》也是落实国家建设部的相关意见和规定的具体步骤。

  沈阳市建委公用处朱姓工作人员称,实行特许经营的目的在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公用事业建设。

  目前,沈阳市自来水和燃气供应还不能算是特许经营,《办法》若获通过,政府将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投资建设沈阳市的供水、燃气设施,开展供水、燃气的特许经营项目。

  “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会有更多资金、甚至外资注入到沈阳的供水和燃气行业,而对广大市民来说,则意味着会享受到更优质的供水、供气服务。”该人士表示。

  对于价格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两年的规定,市建委的解释是,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的前提是政府定价,物价及主管部门会定期对价格水平进行考核,必要时予以调整,但为了保障公用事业价格的相对稳定,调整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两年。《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26日。市民与单位如有修改意见,可将意见送(寄)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办法》规定】

  擅停水停气可能丧失经营权

  对于市民最担心的停水、停气问题,《办法》也对相关企业做了规定:供水、燃气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未按规定进行设施维修养护,危及供水、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都可能被提前终止和收回特许经营权。

  【企业反应】

  市自来水公司将提出“意见”

  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张国祥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特许经营是引入市场机制的政府行为,经营权的放开是无可非议的。

  但他同时提出,供水在公众服务事业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引入外资之后,企业、政府、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还值得研究。自来水公司也会对《办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方面则表示,关于特许经营权的问题,主要还是由政府来制定政策,一旦通过,公司将遵照执行。

(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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