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也应该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
新闻提示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下称《规定》)日前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从8月1日起,该规定将在本市执行。这部政府规章共十九条。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受到了更多的保护。
员工提出要求 老板5天内答复
据沈阳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段阳介绍,目前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在薪酬、福利、休息和休假时间制定上,企业仍然占有绝对的主动,员工只能被动接受。
对于这种不平等的现象,《规定》明确,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提出职工的想法,并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即集体合同。
《规定》要求,对于已建立工会的,应先由工会提出,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推选出的代表提出;农民工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提出。对于一方提出的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5天内予以答复。此前,国家、省规定的时限为20天。缩短的这15天,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有相当大的好处。
老板拒绝协商 最高罚款1万元
沈阳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996年开始,沈阳市已经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截至目前,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共有5467户,覆盖职工57.9万人。“但目前非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不到20%,全市转制企业70%没有续签集体合同。”
《规定》提出,对于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等行为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雷
(沈阳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