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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集体合同规定明日起施行 工资多少协商确定
http://news.nen.com.cn   2007-07-31 07:59:28  东北新闻网    

  沈阳日报(记者韩然)《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经2007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7月30日,沈阳市总工会组织宣传活动,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咨询,对《规定》作权威解读。

  据介绍,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其法律效力高于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要求企业5天内答复

  据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段阳介绍,目前企业和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薪酬、福利、休息和休假时间制订上,仍然占有绝对的主动,员工只能被动接受。对于这种不平等的现象,《规定》明确提出,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集体合同)。

  《规定》要求,对于已建立工会的,应先由工会提出;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推选出的代表提出。对于一方提出的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5天内予以答复。此前,国家、省规定的时限为20天。缩短的这15天,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有相当大的好处。   

  工资由员工和企业共同协商

  工资是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关注的焦点问题。《规定》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这将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企业拒绝协商最高罚款二万元

  从1996年开始,沈阳市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截至目前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覆盖职工71.8万人。但目前非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不到20%,全市转制企业70%没有续签集体合同。

  《规定》提出,对于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等行为,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刚性保障流动务工人员权益

  据介绍,沈阳市现有农民工120万人,其保障问题非常突出。《规定》明确: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应当就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标准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提出、协商代表的产生,以及签订时双方主体的确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沈阳日报)
[责任编辑: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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