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其法律效力高于企业与职工个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07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天起正式施行。昨天,今报采访了沈阳市总工会法律部的有关专家,对《规定》进行了权威解读。
企业与职工协商工资事项
工资的水平、调整幅度等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规定》第四条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这将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职工代表在确定工资事项方面也有了话语权,有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维护有保障
沈阳市现有农民工近120万人,他们的权益维护和保障问题非常突出。对此,《规定》体现了很强的地方特点和针对性,它的第七条提出,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应当就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标准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对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提出、协商代表的产生,以及签订时双方主体的确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规定》还提出,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职工方要约由工会提出,农民工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之前,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为20天,缩短的15天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沈阳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