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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物业条例 昔“管理”今“服务”物业变脸
http://news.nen.com.cn   2007-09-03 05:29:28  东北新闻网    

  沈阳将依据国家新规修改物业条例

  昔“管理”今“服务”物业变脸

  沈阳晚报讯(记者 张晶)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住宅小区业主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不再要求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只要1/2以上的业主同意就行了。记者9月2日从市房产部门获悉,沈阳市也将根据“决定”,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沈阳市物业管理执行的是去年1月1日出台的《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它是沈阳市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本地化处理,因此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国家修改条例后,沈阳市也将根据这一精神,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能许多市民都没有注意到,不久前,“沈阳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牌子悄悄地换成了“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的许多物业企业也都悄然发生着改变。

  从“管理”到“服务”,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要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外,“业主公约”将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其实,改变绝不仅这些。市房产局相关人士透露: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的广大业主都要调整心态、转变观念、逐渐适应新的情况。

(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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