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讯(记者杜一鸣)11月28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与省交通征稽局联合召开全省征收明年养路费工作新闻发布会宣布:明年的养路费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征收。
【征收对象】
军队、武警车辆除外
省内车辆的车主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外省车辆在我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以下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月的,车主须主动到调驻地交通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未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籍登记或已注销登记并上路行驶的车辆,车主须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无养路费缴(免)凭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根据规定,军队、武警所属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
【征收标准】
私家轿车一年1140元
养路费征收标准,车辆每月每吨190元;私家轿车每月每辆95元,全年1140元;出租车每月每辆200元。
【缴纳时间】
按月缴纳
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预缴多月直至全年。
【减免缴费】
减免费车辆明年3月前审批
符合国家、省减免征规定条件的车辆,车主须在2008年2月末前持相关手续到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2008年度减免征审批手续;逾期办理的,2008年将按全额征收公路养路费。
【优惠政策】
对货运车辆包缴优惠征费
申请包缴征费的车辆,车主须在2007年12月末前持相关手续到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2008年度包缴审批手续。逾期办理的,2008年将按全额征收养路费。按国家规定,跨省行驶的车辆包缴比例不得低于75%。
(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