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沈阳二环路开车时,因超速被交通警察拦下。驾驶人不服处罚,认为交警执法程序违法,并以交警测速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影响车辆通行、易造成安全隐患为由,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做出的对其处罚决定,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20元。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起沈阳首例不服超速违章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机超速被罚反告交警
2006年6月13日11时许,市民张某驾车在沈阳市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沈阳市交警支队和平区某大队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测速车测出超速。其车速为每小时73公里,超速21%,超速范围在20—50%。交警部门遂以张某驾车在二环路超速50%以下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处罚200元,扣3分。
因不服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今年9月,张某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张某认为,自己超速驾驶属实,但交警部门作为交通管理者,首先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但其测速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且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影响车辆通行,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而且交警部门在二环路设置的限速范围不合理,不能起到节约能源作用,浪费了社会资源。由此张某认为,交警的执法程序违法,对自己的处罚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要求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对其处罚决定,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20元。
交警称设置测速点不违法
今年10月,此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交警部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是否违法成庭审焦点。被告方交警部门辩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交警部门认为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时代商报 朱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