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讯(记者 朱洲 通讯员 王艳锋)为讨退房款和“违约金”,买房人徐某以开发商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为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而开发商则认为购房合同部分条款系由买房人私自涂改,对“变脸”的购房合同拒不承认。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合同进行了笔迹鉴定。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笔迹鉴定,法院认为购房合同上部分条款的内容并不是开发商工作人员所填写,也不是买房人所填写,一审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20日,徐某与沈阳华利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房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徐某购买华利房产开发的两套房屋,总购房款为731111元。后来徐某提出退房,华利房产亦同意将其中一套房屋退回,徐某共交纳购房款490101元。
2005年11月14日,徐某通过律师向华利房产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今年1月,徐某将华利房产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按照购房合同第六条三款即“余款于2005年11月1日起交付,每月付1万元人民币,直至付清全部尾款,买受人有权在2005年12月31日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出卖人全额退还已付房款,出卖人3日内不退款,则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所写的约定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和违约金。
和平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被告辩称,原告所持购房合同的部分条款是原告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合同中填写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非原告也非被告工作人员所填写,故原告徐某的主张证据不足。
法院以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时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