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首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又无严重后果的经营者,沈阳市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将视情节尽量采取告诫、劝诫、训导等“柔情”式的行政指导方式,而不再是单靠罚款、查扣等强制手段。据悉,此举在东北三省尚属首次。
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工商局已经下发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昨天开始正式实行行政指导,对20种轻微违法行为将按情节严重性,“以纠错为主,强化行政告诫”,防止违法行为的反复。
客观被迫有明显
普遍性违法行为
据介绍,在对以下20种违法案件实施初步检查时,可独立适用告诫、劝诫、劝阻、训导等行政指导方式制止违法行为:其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个案违法行为带有明显的社会普遍性,具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客观被迫性的”。其次,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性,属操作失误或制度不健全所致,当事人有悔改行为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以及经初步检查确认不通过立案调查强制措施,通过行政指导柔和办法能够达到制止和规范其违法行为的目的。此种情况都可以不处罚。
办照期间开业
未超一个月的
同时,初步检查可不作处罚的20种违法案件还包括:流通领域里发生的产品质量案件,但其产品没有直接、间接、潜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已具备开业条件(含已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或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开业,但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等。
未将营业执照
放置醒目位置
此外,该规定还特别考虑到经营者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在初步检查时可以不处罚。这样情况还包括:在牌匾、招牌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者增加字样,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其他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等。
商业贿赂出问题
制方案加以改正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定还包括了一些商业贿赂中的有关问题,对主动自查、能揭行业内幕以及被动执行“潜规则”的行为,在初步检查时不予处罚。其中包括: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中,查出了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方案加以改正的;对收受的回扣款,用于单位购置设备,补充经费不足,以降低成本的;通过学习整顿,提高认识,能够揭示行业内部黑幕,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该类行为的;对有些商业贿赂行为已形成“潜规则”和“商业惯例”,当事人被动执行而造成违法的,其中数额较少、影响较小的;其他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
(时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