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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每条街道至少要有一所高质量的幼儿园
http://news.nen.com.cn   2007-02-02 04:20:17  东北新闻网

  时代商报讯(记者 田勇)昨天,沈阳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向社会公布《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在该《规定》中要求,沈阳市的街道办事处至少要办好一所具有一定规模、教育质量高的幼儿园。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说,《规定》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村民自治组织、社会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同时,为保证幼儿得到更好、更完整的学前教育,《规定》还要求,在地区改造时,应保证学前教育机构用地面积和房产总量不减少,确需减少的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给予足额的补偿。

  同时,还规定这些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医务和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且,《规定》还对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学历作以说明,规定其必须具备幼师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要求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幼儿英语教师还要具备英语大专以上学历,保育员还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幼儿保育等职业资格证书。本月8日之前,社会各方可对《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寄)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邮编:110013。

(时代商报 田勇)
[责任编辑: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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