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务欢池镇等地的19名农民工,为讨要血汗钱,与阜新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包工头林某对簿公堂。
记者在细河区法院法庭旁听后获悉,2006年初,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海鑫国际时代花园A4及A6住宅楼工程。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林某。经人介绍,原告阜新县务欢池镇的郭占军等19名农民工,为被告包工头林某工地的建筑工程抹灰和出力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林某向原告19名农民工出具了欠条和完工证。海鑫国际时代花园工程完工后,原告19名农民工又到市北棚户区林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完工后,包工头林某结算部分人工费后,又分别于2006年11月3日、6日出具了欠条。此后不久,该建筑公司就人工费和包工头林某全部结清。但是,原告19名农民工多次索要,并到阜新市劳动监察大队、市信访办等单位反映情况,林某却一直未将人工费全部支付。经过有关单位协调,林某只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并重新出具了欠条。此后,林某拒绝付款。急于拿到工钱的农民工不得不将某建筑公司、包工头林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原告人工费63015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某建筑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农民工只与林某发生关系,与建筑公司不发生佣工关系,因此建筑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成为本案被告。项目经理王某称只对包工头林某负责,不对其他人负责,人工费已经全部支付给林某。包工头林某则说欠款属实,但无钱支付所欠人工费。
为查清事实,此案审判长邢军要求双方出示证据。主审法官刘辉收集完证据后,又对证据逐一进行法庭调查,对农民工的欠条一一核实。为尽快结案,让农民工早日拿到工钱,庭审法官要求林某换位思考,尽快结清欠款,但林某仍以无钱为由,拒绝付款。审判长邢军与法官刘辉、王贵志协商后,又耐心地进行调解。
目前,林某仍未结算农民工工资。
(辽宁日报 吴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