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讯(记者 丁瑶)企业年检已经从昨天开始了!
昨天,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了解到,从3月1日起到6月30日为2006年度企业年度检验期,为此,该局特意制定了13项年检行政指导项目,为企业提供更人性化、更实惠的服务。
逾期一个月内年检可免罚
此次制定的13项年检行政指导项目首先提到,企业虽未参加年检,但由行政机关指导告诫后,企业在一个月内参加了年检,且材料齐全的将不予处罚。
对此,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些企业尤其是新注册的企业,经常忘记参加年检,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给予1万—10万元的罚款,但是推行行政指导政策以后,本着“以纠错为主”的原则,凡是在指导告诫后,于一个月内参加年检且在此期间相关材料齐全的企业,将不予处罚。
另外,企业的营业执照已到期、年检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期限到期等,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做出相应的改正后,将予以年检,不处罚。
简写名称且不侵权可免罚
同时,在牌匾、招牌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者增加字样,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其他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也将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该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也是经常出现的,但大都是非主观故意的。比如说,有家饭店叫“海上渔港”,为了方便顺口,该家店的老板在店内的所有餐具、桌椅及员工制服上都印有“渔港”两个字。如果恰好有另一家饭店也叫“渔港”,那么“海上渔港”饭店就构成侵权,按规定将给予处罚,如果没有其他饭店叫“渔港”,那么“海上渔港”饭店就没有构成侵权,且经过行政指导后改正,这样也将允许参加年检,且不会受到处罚。
还有,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超范围经营且未过3个月等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的细节问题经指导后改正的,将予以年检,不给处罚。
13项年检行政指导项目
1、在6月30日后仍未年检的企业,由行政机关指导告诫企业在一个月内参加年检。此期间材料齐全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2、 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已到期的,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换发执照。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3、企业年检时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期限到期,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将相应的经营范围撤销,办理变更登记;或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的延期手续。当条件符合后,再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4、企业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到登记部门备案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5、设立分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到登记部门备案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6、在年检时发现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由行政机关告诫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办完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7、企业擅自迁移住所或增设经营场所,但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办完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8、企业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办完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9、企业擅自变更注册资本(金)未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由行政机关告诫企业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10、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更正错误,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11、在牌匾、招牌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增加字样、名称字号但无实质性变化,对其他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也不构成侵权的,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更正错误,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12、企业的主管单位或股东与登记情况不符的,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办完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13、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房产证明等企业报送的材料如有不实问题,由行政机关指导企业改正错误,待企业提供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相关材料后,予以年检,不予处罚。
(时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