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包被偷遭失主起诉
法院判决,失主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没想到,我拾到提包后及时通知了失主,她还告我。东西被盗也不是我愿意的。”李女士委屈地说。
昨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拾得遗失物被盗、失主索赔的案件。
2006年“十一”黄金周期间,阜新的李女士逛超市时,捡到一个女式手提包,里面有一部手机、800多元现金和身份证等物品。通过失主手机里所存的电话号码,李女士联系到了失主魏丽(化名)。
此后十多天里,魏丽一直没来认领自己的物品。不巧的是,2006年10月11日,李女士家被盗,魏丽包里的手机和现金也被小偷偷走。李女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案件至今未破。
后来,魏丽找到李女士认领提包。李女士将手提包和身份证等物品还给了魏丽,并将手机和钱被盗一事告诉了魏丽。不想,魏丽却要李女士赔偿。
魏丽索赔不成后,便到法院对李女士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拾得手机及钱物后,及时联系到了失主魏丽,并将拾得的遗失物保管在家中,等待魏丽前来认领,已经对拾得物尽到了通知和保管义务,对于小偷盗走钱物的行为,李女士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魏丽向李女士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昨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魏丽败诉。
(辽沈晚报 蔡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