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陈大爷和老伴将一处平房转让给长子陈华,当时陈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父亲去世后,陈华却被母亲和仨弟弟告上公堂,认为他不该独自占有这份遗产。3月13日记者获悉:因房屋是否过户并非赠与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法院判决陈华胜诉。
陈大爷在沈铁路有面积约30平方米的平房一处。2004年4月末,陈大爷与老伴李大娘将该房产转让给长子陈华,并写下房产转让证明。在这份证明上,陈大爷老两口、陈华和几个弟弟都签字、摁了手印。之后,李大娘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陈华,陈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2004年末,陈大爷因病去世。陈华和母亲及三个弟弟却翻脸闹到法院。原告陈华诉称:“父亲在世时,我们家曾召开了家庭会议,将那间平房转让给我。当时我没办理房屋更名手续,但一直使用房屋。后来房屋动迁,我到公证处去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他们却不同意了,都想分这笔动迁款。我现在要求法院判令房屋转让证明合法有效,将房屋判归我所有。”
庭审时,被告之一的李大娘辩解说:“我们虽然签订了那份房屋转让证明,但陈华没办更名过户手续,所以转让合同不生效,这间平房的所有权仍属于我老伴和我共同所有。现在这间房应属于我老伴的遗产,不应该归陈华个人所有。”陈华的三个弟弟也都做出了与母亲相同的辩解。
那么,当初的房屋转让证明是否有效呢?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分无偿转让(即赠与)和有偿转让(即买卖),陈大爷和李大娘将诉争房屋转让给陈华的行为系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平房归原告陈华所有。
(沈阳日报 潘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