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禁医生“卖”病人
省卫生厅出台的《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指出,对违规医生要视情节给予处罚,甚至可追究刑责
“为了追求利益,有的医务人员不仅倒卖药品、从医药代表那里吃药品回扣,甚至开始‘卖’病人,有的‘卖’出去,有的倒进来,医生从中收取少则50元,多则数千上万元的‘转院费’。”辽宁某医院医生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昨日获悉,辽宁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严禁在医疗活动中以转介病人等为由给予或收受好处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处罚;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卖”病人的行为有专门规定来“治”了!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到底都有哪些?新规定中针对这些行为到底是如何处罚的?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黑幕一] 医生“卖”病人大有赚头
■规定:严禁以转诊、转运、介绍病人为由,收受或给予任何形式好处费的行为
2006年2月20日,本报曾独家报道了沈阳某区妇幼保健所医生给一些医院妇产科介绍一个孕妇拿200元好处费一事,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读者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我父亲不久前因冠心病引发急性心梗,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抢救。医生说我父亲需要做介入治疗,建议我们把他转到某省级医院。转院当天该省级医院就给我父亲在心脏堵塞的血管下了4个支架,我们一共花了17万元。后来才听说,下级医院医生给大医院介绍冠心病患者,下一个支架大医院给介绍病人的医生1000元好处费,4个支架就是4000元好处费。他们这钱来得也太容易了。实际上,都是我们病人的血汗钱。”
这名读者反映的现象,记者在一名业内人士处得到证实,下级医院的医生给上级医院转诊病人有好处,这在医疗界是公开的秘密,“这事儿挺普遍的。这种倒卖,既可发生在同城医院之间,也可发生在本市与外地医院之间;可以发生在同等级别医院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级别医院之间;既能发生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医院的同种科室之间……总之,只要有利益可图,病人就能‘倒卖’。”
(时代商报 张加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