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用偷来的银行信用卡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以下简称“中兴”)内大肆刷卡消费,却没有引起商场警觉,致使信用卡失主李女士遭受损失。为此,李女士将“中兴”告上法庭,要求“中兴”赔偿其损失。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法院已经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中兴”有责,赔偿李女士1329元。
信用卡被盗刷万余元
“招商银行提醒您:您使用的信用卡当日消费16018元。”2006年12月12日中午,市民李女士突然接到招商银行发来的这样一条短信。李女士有些莫名其妙,自己当日也没有使用过信用卡啊,银行怎么说她刷卡消费了。李女士连忙向银行申请挂失。
回到家后,李女士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了现金和各种卡共12张,她当即向警方报警。后经银行查询,在挂失前,李女士的招商银行卡在“中兴”共消费两次,分别为:12时25分消费311元、12时38分消费16018元,当日共消费16329元。
状告“中兴”索赔千元
李女士遭受损失后,按照当初其与银行间的约定,招商银行给李女士补偿15000元,但李女士仍实际损失1329元。
事后,李女士找到了“中兴”。她发现,在签购单上留有盗用者的签字,但与李女士的签字明显不符。“我使用的信用卡是以我的签字为准,不用密码,因此,我必须亲自刷卡消费,并在签购单上签字。但从留存的签购单上看,盗用者的签字与我在该信用卡背面签名条处的签字不符,按相关规定,商场收银员应拒绝受理。”李女士认为,信用卡盗用者在“中兴”进行交易时“中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操作规程,存在严重过错,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2007年1月,李女士将“中兴”告上法院,要求“中兴”赔偿自己因信用卡被盗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329元及利息。
商场辩称丢卡人保管不当
今年2月、3月,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中兴”方面辩称,商场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已尽到仔细审查义务。商场收银员当时已经审核了签字,与信用卡背面签名并无明显不符。而商场对签字的审查应当为形式审查,并非要求两个签名的形态、力度等物理方面的绝对相同。李女士作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应当对信用卡可能被盗一事有所预见,因此,李女士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商场认为信用卡被盗用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商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商场担责
(时代商报 朱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