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找装修公司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找家政公司清洁卫生,家政公司给个人打电话让其找人干活,干活时其中一人坠楼身亡……这一层层的关系使家政工的死亡赔偿变得复杂,究竟谁该为她的不幸身亡负责?
擦玻璃坠楼身亡
去年,锦州市的朱先生将自己的顶楼楼房装修包给了锦州市某装修公司。在装修即将完工的时候,装修公司给锦州市某家政公司打电话联系对朱先生的楼房进行清洁包括擦玻璃,清洁面积大约200平方米,价格为250元。某家政公司给经常干活的王某打电话,让其找6个人,每人30元,午餐及交通费用由家政公司给付。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王某、死者张某及其同行人员共6人来到朱先生家小区门口,由某装修公司的工程人员将6人带到楼上。锦州市某装修公司买来塑料盆,朱先生买来笤帚和拖鞋。6个人开始打扫,张某到北窗户擦玻璃。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屋内的众人听到楼下有人喊,楼上掉下来人了。大家这才发现张某已经摔到楼下,120急救中心到现场后,确认张某已经死亡。
据了解,张某于3年前开始从事清洁卫生及擦玻璃。有时到清洁公司,有时在街上找零活。这次因清洁卫生没有干完发生事故,某装修公司未给付劳务费。
法庭上各执一词
张某死亡后,其丈夫李某将装修公司、家政公司、朱先生和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家政公司认为死者与其不是雇佣关系,活是通过其介绍的,是给装修公司干活,因此不予赔偿。
而被告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公司与死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或约定,原告所诉与其没有关系。
朱先生则认为,房子是委托装修公司干活,与自己无关。
王某辩称,自己只负责给家政公司找人,不负责赔偿。
家政公司承担责任
四被告均认为张某的死与自己无关,那么,到底该由谁为张某的死埋单呢?
无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妻子张某在擦玻璃时不慎从顶楼坠楼身亡的事实存在,但张某不是自身原因造成伤害,既不存在主观故意,又不是重大过失,张某自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锦州市某装修公司基于某家政公司具有专业技能而与其形成了一清洁室内卫生为内容的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锦州市某家政公司负有依其技能完成清洁卫生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锦州市某装修公司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至于家政公司如何委派员工及如何为其雇员提供安全保障,装修公司无从审查,也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对张某的死亡,装修公司不存在过错。
被告朱先生与装修公司装修合同中并未约定清扫卫生,属装修公司自愿行为,朱先生不承担责任。被告王某系召集人,不承担责任。
有责:
被告锦州市某家政公司雇佣李某的妻子张某从事家政服务属实,家政公司对其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过程中负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受雇佣后在锦州市某装修公司进行清洁工作的过程中坠楼身亡的事实存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张某的雇主,锦州市某家政公司对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身亡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锦州市某家政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种损失6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李飞 记者丛立
(辽西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