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告诉的哥“来取车”
抢劫后开走出租车,当被抢的哥跟他“商量”要车时,他还真把车还了。
昨日上午,这个“讲究”的贼———姜明(化名)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6年3月20日深夜,姜明和韩某、许某等4人在苏家屯区桂花市场附近搭乘被害人许某驾驶的出租车,用胶带将被害人手、腿缠住,抢走现金200余元,蓝色桑塔纳轿车一辆,并驾车将被害人遗弃在铁岭境内。
几天后,回到沈阳的被害人试拨被抢手机竟通了,对方承认是抢匪,“你到苏家屯××地取车吧,咱就是暂用一下。”在劫匪所说的地点许某果然发现了完好无损的车。
此后,3月30日、4月4日姜明等人三次抢劫的哥,同样将出租车归还。2007年1月25日,姜明等人陆续被警方抓获。
庭审时姜明表示,抢劫的车不容易出手所以就还了。
(辽沈晚报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