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名女店主不仅为嫖客公开介绍卖淫女,还为他们提供处所作为卖淫场所,甚至将自己睡觉的床腾出来作为赚钱工具。2007年7月4日,法院以女店主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今年37岁的梁某只有小学文化,原来居住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长安村。前年,她来大连开了一家按摩店,因嫌合法经营投资回收慢,就在一些顾客的特殊需要上做起了文章。
2007年3月7日13时许,梁某在经营的按摩店内为嫖客李某介绍该店卖淫女刘某,她将自己的住处提供出来作为卖淫嫖娼场所,收取李某的嫖娼款人民币150元。梁某多次为嫖客介绍卖淫女,然后再为他们提供场所和设备,其行为引起了当地警方高度注意。民警将梁某、嫖客和卖淫女抓了个现行,将梁某予以刑事拘留。随后,当地人民检察院正式将其逮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公开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2007年7月4日,法院做出以上一审判决。(线索奖:张先生20元)
(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