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商业城经理贪污740余万元被判死缓
新华社沈阳8月2日电辽宁省丹东市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新模在任职期间,伙同财务处经理董凤霞、财务处科长于凤侵吞公司款物合计740余万元,其中一部分钱用于其参与经营的商贸公司。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刘新模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维持一审对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刘新模今年60岁,原为当地银行干部,后受指派担任丹东市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因较早引进个体工商业户并集中起来连片经营,进而改变国有商业传统的经营模式,他一度成为丹东市商界很受关注的人物。
自1995年起,刘新模陆续将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的摊位租金、拍卖费、保险回扣、税务代办费、广告费等收入不入账,形成账外款。2002年8月底,刘新模召集李某等人入股,成立合伙企业丹东志合商贸公司,刘新模先后从财务处科长于凤保管的账外款中拿出120万元用于志合商贸公司的经营。2002年底,志合商贸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新模将其他人入股款27万元交给于凤存入到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账外款中,抵顶了支取的120万元账外款,造成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实际损失93万元。
2002年7月底,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改制,财务处经理董凤霞及于凤明知账外款是公款,应全额上交,却受刘新模指使,在2002年9月仅移交29万余元,将其余309万元账外款帮助刘新模隐匿,直至2004年11月案发。期间,刘新模多次从中支取资金供自己使用。
法院还查明,2002年9月,刘新模在董凤霞的配合下,将新柳商业城有限公司账外债权及利息125万多元占为己有。同月,刘新模还将公司原“爱威家电城”价值160万元的房产,以及一处价值56万余元的房产占为己有。至此,刘新模伙同他人贪污款物合计740余万元,董凤霞贪污15万元,于凤贪污3万元。
法院认为,刘新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应从严惩处。为此,法院终审判处刘新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两名被告董凤霞、于凤也分别被判刑。
(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