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董事长戴女士,通过辽宁某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最终以1630万元拍得一公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后该公建被委托方收回。今年初拍卖行把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拍卖佣金81.5万元。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拍卖行胜诉。
事件
一人竞拍拿下目标
据法院审理查明,拍卖行受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处的委托,对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81号胜利花园某公建进行拍卖。2006年9月1日拍卖行与房产公司签订合作竞买意向书,拍卖成交后,拍卖行撤销原房屋在大连市房产交易所的登记手续,并重新开具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发票。
同年9月25日,拍卖行与房产公司及其董事长签订拍卖特别规定,约定:竞买人需要凭合法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竞买,按照规定交付160万元保证金,领取竞买牌号。并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向拍卖行交上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81.5万。后戴女士以个人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参加了拍卖会,最终只有戴女士一人参加拍卖,她以1630万元拍得该公建。
拍卖成交后,戴女士感觉有些事情和事先想的不一样,所以就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手续,后该公建被委托方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处收回。由于戴女士没有给付81.5万佣金,因此拍卖行诉讼至法院。
竞拍者
怀疑存在恶意串通
戴女士辩称,她是以职务身份参加拍卖行组织的所谓的拍卖活动,因此拍卖行起诉她承担责任所诉主体有误。她认为,拍卖行在特别约定中所约定的条款不可能得以实现,它违背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合同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负责人对买受人重新开具发票……”即便拍卖合同成立,该项行为也是难以履行的。
戴女士表示,拍卖行和房产公司签有拍卖合作意向书,并且由房产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因此戴女士和拍卖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应该是房产公司和拍卖行。而且戴女士还认为,只有她一人参加竞买,以及竞买人与拍卖人事前曾有恶意串通,所以合同应为无效。
而房产公司陈述说,他们公司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拍卖成交书是无效的,由拍卖行为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拍卖行自己承担。
法院
判竞拍者付清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有效的拍卖合同关系,因戴女士参加竞买是以个人身份证登记,而不是房产公司营业执照进行登记,因此戴女士签字的拍卖特别规定及成交确认书均是代表其个人而不是房产公司。同时,拍卖法并没有对多少人参加竞买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即使戴女士一人参加竞买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戴女士主张的恶意串通依据是拍卖行与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恶意串通即使存在也是拍卖行与房产公司之间,而实际上是戴女士参加竞买并拍得公建的,况且拍卖行与房产公司之间的意向书也并未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因此不能认定有恶意串通。
戴女士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表明拍卖成交,而其并未履行确认书所约定的付款义务,也未给付拍卖佣金,所以法院认定戴女士的行为违约。故法院一审判决,戴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拍卖行佣金81.5万元。A10a 首席记者纪永江
(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