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主晨报消息 两年前借给朋友3万块钱,现在说啥也要不回来。闹到法庭上,朋友竟说借条上的那个“人”和自己不是同一个人,而且借条上的时间也不对,落款是“20005年”。
52岁的赵友辉从某厂退居二线当起了居家工人,口挪肚攒存了点钱。“两年前,我的一位朋友说他单位同事要买房子差点钱,想管我借。”朋友说的那位同事叫许丽,比自己小七岁。赵友辉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答应借给许丽三万块钱,当然他没忘让许丽写欠条。而事后的矛盾都是由这张欠条引起的。
“写欠条的时候我也在场,她问我全名叫什么,我告诉她叫赵友辉。欠条写完我瞅一眼看钱数没差就收起来了。”赵友辉说,欠条上没写还钱时间,所以这笔钱许丽一直拖着不还。他也去要过几回,许丽先是说手里没钱,后来又说这笔钱被朋友拿走了,自己根本没花着。“你们之间怎么回事我不管,钱借的是你,欠条也是你写的,所以就该你还。”赵友辉一气之下把许丽告上法庭。
在庭审时,赵友辉拿出欠条对许丽说:“这就是你写的欠条,白纸黑字你总不能耍赖吧。”许丽也不慌不忙地说:“你仔细看看那张欠条,那上面的名字根本就不是你。”赵友辉不信,仔仔细细看了一遍欠条,原来上面竟然写着“我欠赵有辉30000元整。特立此据,20005年8月2日。”自己名字里的“友”被写成了“有”。
“你这不是强词夺理吗?”法庭上,赵友辉被气得直哆嗦。许丽继续说:“落款时间是20005年,那你说20005年是哪年,所以这张欠条根本就不生效。”被许丽这么一狡辩,赵友辉气得一句话说不出来,“当时我怎么没发现这些错误呢,我就看钱数没差,就以为没事呢。”
近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欠条中“2005年”书写成“20005年”应视为笔误,并不能因此而影响欠条的效力。许丽借此理由不同意还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写欠条时双方都没有要求核对身份证,“赵有辉”中的“有”字与赵友辉身份证上的“友”字不符,应系同音字代用行为。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许丽偿还赵友辉欠款3万元钱。
王悦珠 记者常琳
(北方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