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第三次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1992年4月21日,家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泉水火车站住宅的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1995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4年12月20日被释放。日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被本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1月29日19时许,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泉水火车站其租房处,与孟某因锁事发生争执,王某用拳头将孟打倒,致孟倒地后头部撞地,造成孟某头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经鉴定,已造成轻伤后果。
(辽宁日报 赵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