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讯(记者 朱峰 通讯员 白丹 哈舒翼)皇姑区的赵先生喜得贵子,带着宝宝去一家儿童影楼照“百天”和“半岁”照。没想到,照片相册还没做完,影楼竟然把宝宝的“百天”照全弄丢了。“孩子成长的每个阶段都不可复制!”日前,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影楼赔偿赵先生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去年初,赵先生到皇姑区一家儿童影楼给女儿照相留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影楼拍摄“百天”和“半岁”照片,20张版权入册,总价款368元,先交100元订金。但还未等照片制作出来,影楼却将宝宝的照片(“百天”全部照片,“半岁”大部分照片)在电脑中删除丢失了。
赵先生非常气愤:找你们照相就是想留个纪念,孩子的“百天”、“半岁”的场景无法再现,照片更没法补拍!为此,赵先生把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将未丢失的照片版权返还给自己,退还押金100元,并赔偿赵先生全家精神损失费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影楼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因影楼处还保存着赵先生女儿的20余张“半岁”照片版权,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能够部分履行,赵先生应从中选出10张照片,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影楼把孩子的“百天”照全部丢失,丢失的“百天”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影楼作为过错方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日前,法院做出判决,影楼向赵先生交付孩子的“半岁”照片10张及版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