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峰 通讯员 赵震
“儿女拿爹妈的钱,天经地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可这句话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好使。
不久前,沈阳市90岁的卢老太把女儿告上法庭,索要自己保存在女儿家里的“养老钱”。法院判决,亲娘俩儿明算账,支持了卢老太的诉讼请求。
卢老太把一生的积蓄,分别放在几个儿女手中保存,二女儿保管着她2万余元的存折。去年,卢老太需要用钱,多次向二女儿索要,二女儿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卢老太到银行办理了挂失,二女儿知道后,又大闹银行,阻挠她取钱。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卢老太取回了1万元,二女儿手中还有1.2万元,任凭她多次索要,二女儿就是不给。卢老太只好将60多岁的二女儿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被告表示,1.2万元钱的确是卢老太的。但是,当时说好这笔钱用于办理卢老太的后事,不给子女造成负担。现在卢老太要挪做他用,所以被告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1.2万元是卢老太所有。卢老太依法对该笔款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女儿拒绝返还,无合法依据及充分理由。法院支持卢老太的诉讼主张,判决二女儿在3天内一次性把钱返还给原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