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取钱,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5月7日一早,市民张先生打开电脑,被这则消息所吸引。就在一天前,张先生在银行取钱时忘记取走信用卡,刚刚挂失。
据招商银行保安部门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像王先生这样忘卡的事在银行的各营业厅内时常发生。排除被提款机吞掉的银行卡,银行的保安每年都能在地上、提款机旁边、柜台旁捡到百余张储户丢失或遗忘的银行卡。为此,银行内部特别制定了鼓励保安上交捡到的银行卡的奖励制度。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峰告诉记者,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活动。
但构成信用卡犯罪的前提是有上述行为并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如果不到5000元以上,那么这种行为可以做治安管理处罚,但不构成犯罪。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法定刑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法定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司法解释确定为20万元以上,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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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从5月7日起生效。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