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6日,郭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台安县韭菜台镇某村私自将其所购买的83棵柳树砍伐。经台安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检尺,被砍伐林木蓄积为30.17立方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郭某之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对其提起公诉。近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晓治本报记者文继红) (辽宁日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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