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在没有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中介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办理出国留学中介活动违法
为了给郭佳办理出国手续,张女士跑前跑后花费很多精力。虽然出国手续没办成是因为郭佳提供的住址错误,但张女士最后还是没能获得报酬。张女士觉得很憋屈,但法官解释说:由于张女士没有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所以她以自然人身份办理留学中介活动违法,与郭佳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因此,张女士在出现纠纷时不能获得报酬。
出国受阻索要留学费用
1998年12月,张女士受郭佳母亲的委托,为其女儿郭佳办理赴新西兰的留学手续。在收取了6000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49680元)的留学费用后,张女士开始为郭佳办理出国留学事宜。
出国留学成了当今许多青年的成才阶梯。佟鑫摄
可意外发生了———因为郭佳提供的住址错误,而且电话联系不上,致使新西兰移民部北京办事处因郭佳缺席而拒绝签证,导致她出国手续没办成。之后,张女士答应继续为郭佳办理委托事宜,但随后郭佳要改去英国留学,于是,双方终止了委托合同。此时,张女士为办理郭佳的出国手续已支出各种费用10260元。
郭佳觉得,自己没有留学成,张女士理应全额返还6000美元的费用。可张女士却觉得自己很“憋屈”:“因为郭佳把住址留错了,人家办事处找不到她,出国手续才没办成。已经支出的一万多元的办出国费用应该由郭佳承担。我为了给郭佳办理出国手续,跑前跑后花费很多精力,也应该获得报酬。”于是,双方就返款一事协商多次,但在返还数额上始终未达成一致。去年5月,张女士被郭佳告到了法院。
中介方没手续难讨报酬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判决扣除必要费用后,张女士返还给郭佳剩余的费用。而郭佳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委托办理留学事项没有完成,张女士已实际付出了劳动,郭佳应该给张女士一定的报酬。故法院判令张女士返还郭佳39420元,同时郭佳给付张女士劳动报酬5000元。
郭佳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规定,从事中介须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张女士在没有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只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出国中介活动,属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作为过错方的张女士应依法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并且不应取得报酬,原审判决郭佳给付张女士劳动报酬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郭佳应知道张女士不具备从事出国中介业务的资格,却仍与其达成出国中介的委托合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张女士为其办理出国手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理应由郭佳自行承担。日前,市法院改判张女士返还郭佳39420元,郭佳无须支付张女士劳动报酬。
律师提醒:中介方不要提供虚假情况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丁晓婷律师认为,法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会认定为无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中介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丁晓婷律师在此提醒办理出国留学的中介方:办理出国留学业务首先须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中介机构只有手续齐全才能开展业务,收取费用。同时,中介方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得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否则,不仅不能要求报酬,还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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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