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记者 霍红) 5月22日,沈河区在全区首推案件上报制度。沈河区所属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违法案件,所在部门迟报、漏报、隐瞒不报,区纪委、监察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我们在查处案件中,发现一些基层单位有案不查,瞒案不报,使违纪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查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沈河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措施,而由于瞒报、漏报,违纪干部的错误得不到及时改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经过数月酝酿,沈河区出台了纪检监察组织案件上报暂行规定,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必须上报。重点上报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利用职权影响干扰市场经济活动,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等案件。规定提出,已被上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无故旷工不知去向并嫌疑违纪违法人员,单位要在知情后24小时内上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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