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作为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草案)》具有地方特色。
煤矿安全生产单列成章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桂真介绍说,特色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除部分条款是体现法规的完整性的需要外,大部分条款如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都是细化、补充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而新创制的。针对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现实,专门增设了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对关系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原则、制度和重点措施等,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增强管理力度。
强迫工人冒险作业罚10万
安全生产事故多源于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如果发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情况,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保用品不能用现金代替
手套、安全帽、大头鞋,这些劳保用品在百姓生活中已经不太常见,很多单位用现金替代了劳保用品。《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单位不得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具。
对于违反这条规定的,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工必须投保意外伤害险
《条例(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另外还规定,鼓励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海洋渔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该关不关主管坚决拿下
生产安全是件大事,记者发现,《条例(草案)》中相关罚则可谓严厉,其中“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法制报 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