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和一名董事先后跳槽到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工作。原公司认为两人带走了公司客户,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两人违反了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遂将两人告上法庭,并象征性地索取一元赔偿,以此来教育对方要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原公司董事成立新公司
2005年1月24日,福建某公司与两家公司共同合资成立辽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波纹管等业务。刘某在该公司任董事长,黄某任董事。
2005年7月27日,三方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公司业务区域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否则对本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但就在三方签订协议的前一天,黄某又与另一家实业公司共同组建了管业公司。黄某担任经理,该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原公司相同。2005年9月,刘某以房产投资400万元,成为管业公司股东,占37%的股份,黄某占15%的股份,刘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黄某为监事,后刘某辞去执行董事职务。
因为黄某和刘某带走大量客户,导致原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被迫停止了经营活动,并进行了清算。
原公司索取1元钱违约金
作为原公司股东之一的福建公司认为,原公司董事刘某、黄某未经董事会同意,共同与他人注册成立管业公司,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对原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公司股东福建公司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刘某、黄某停止经营管业公司,并将在管业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将违法收入1元钱归原公司所有,管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辩称:自己虽为管业公司的股东,但并未参与实际经营,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他已辞去在原公司的董事长职务,因此自己没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
黄某辩称:自己作为原公司股东,只参与了投资行为,而没有参与经营,所以在新公司参与经营是合法的,没有损害原公司的利益。
(沈阳日报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