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沈阳两家装饰公司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代理执行300万元执行款,没想到在法院执行回该笔款项后,律师竟私自将300万执行款提走,并拒绝给付委托人。委托人无奈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这场官司会有一个怎样的结局呢?
[新闻事件]
判决胜诉,
委托律师执行300万元执行款
2003年4月,沈阳两家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从债务人大连天伦大厦有限公司获得返还300万元风险保证金及银行利息的法定债权。2003年9月,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刘某得知这一信息后主动找到两原告,要求代理对天伦大厦的执行,并承诺保证在短期内执行回债务人应返还的巨额财产及利息。双方于2003年9月19日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24天内最低执行回50万元,每执行回一笔款均按执行款额的20%支付代理费,结案时,两原告再支付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的补偿。法院要将执行款转出时双方须同时到场,支付代理费后,原告方可提取执行款。
原告没想到,
执行款被律师私自提走
但是,在2006年初法院执行回执行款后,双方却对执行款分配产生分歧。
两原告认为,2006年8月1日,两原告授权刘某参与财产分配。但两原告万万没有想到,律师拿此授权委托书,私自涂改其中部分内容,于2006年9月11日,没有按合同中双方到场共同取款的规定,并不告知委托方,私自到法院将存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属于原告方执行回来的300万元提走,并长期隐瞒原告,占用该款。
代理人辩称,
律师有权处置该笔执行款
刘某的代理人辩称:2003年11月3日,双方就2003年9月19日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关于收取代理费条款作了变更,即改为原告只收50万元保底款,余额归刘某所有。所以,刘某对该笔执行款有所有权,他只同意返还50万元。另外,2006年8月1日,原告已经授权刘某有代领代存执行款的权限,刘某并没有私自领取300万元执行款。
由于刘某是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在大连分所的负责人,是代表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沈阳)实施的行为,2006年10月,两原告在沈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刘某返还300万元执行款,支付银行利息2万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
(沈阳日报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