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5日,市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付晓丹、高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鲁姜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省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银行损失 谁来埋单
付晓丹等人把从银行骗来的钱用于个人消费。付晓丹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和一辆沃尔沃越野车,高扬则买了一辆尼桑轿车。银行千万元贷款打了水漂,但让银行略感欣慰的是,贷款没了,可是房子还在,而且房子就在银行名下,银行因此不会造成损失。
但此时,房产公司不干了,“银行受骗了为什么要用我的房子抵债,我只是要付晓丹等人代销房子,现在她们没有把房子卖出去,我们有权把房子收回来。至于骗银行的损失,那是由于银行把关不严,应由银行自己埋单。”
但是银行说,三个骗子首先是从房产开发公司骗的房子,然后才骗的银行钱,现在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有权处置房产。
双方争执不下,房产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付晓丹等人与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
违规操作 房贷无效
铁西区法院认为:付晓丹、高扬、鲁姜伶采取欺诈方式与银行工作人员魏某利用虚假贷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了借贷合同,擅自将房产公司房产进行抵押,并私刻房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到银行开设虚假帐户。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贷款手续不全、不符合行业规定的情况下,仍为其开立了房产公司的虚假帐户,致使贷款被取出。三个骗子与银行工作人员虚假串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房屋抵押行为应属无效。
贷款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从实质上不具备合同性质,均系犯罪行为人采取诈骗方式所为。抵押合同形成的过程亦均系犯罪分子采取伪造房产公司单位印章资料等方式所为,因此,银行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抵押权,也不是借款抵押合同的相对人,所谓的“抵押合同”对房产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而作为房产公司,在该案过程中并无过错,贷款诈骗行为的发生,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所致。法院判决该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权无效。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何新、王秦曦
无效合同如何认定
铁西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贷款合同虽然具有合同形式要件,但因系犯罪行为人犯罪的手段,故该合同不具备民法意义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等合同的实质要件。且由于该借款合同已经刑事判决认定为采用欺骗手段签订,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为骗子提供方便的26个虚假借款人对本案发生也有部分责任,如银行承担损失后向其追偿,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因身份证丢失被骗子利用,则可以免责。所以,在这里要提醒想占便宜的人,不要图小利随便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以免被骗上当。
(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