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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6月25日至2007年5月8日,一个仅开着小卖店的农村妇女姜某以抬钱、修房、小卖店周转等等借口,一再抛出高额利息的诱饵,从24名村民的手里骗取了人民币143万元。此案告诫刚刚脱贫、逐渐有了一定积蓄的农民,在为自己的“闲钱”选择投资渠道时,千万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高利“抬钱”140余万
姜某今年57岁,小学文化,是法库县大孤家子镇某村村民。她在村里经营了一家小卖店,接触各色人等,获取信息的渠道自然比其他村民多一些,这些为她帮人“抬钱”提供了便利。
“抬钱”一说,是农村流行的一种借贷说法。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一些村民手里有不少闲钱,但苦于没有什么好的投资渠道,于是便想借贷出去,收一些利息,“借鸡下蛋”。有人由于急着用钱,给的利息就很高,甚至到了“100块钱要偿付二三十块钱利息”的程度。对这种有“高利贷”意味的借贷方式,人们叫“抬钱”。而农妇姜某是这样一个帮人“抬钱”的中间联络者,或者说是“经济人”。而她所骗取的绝大多数钱财都是通过这种方式骗到手的。
村民齐某是这起系列骗案的最大受害者。“2003年5月份的一天,姜某和我说:‘小齐,你有钱没?如果有钱,你放到我这,我给你担保放到别人那里,去做点大买卖。’我一次给她拿去15万。当时姜某说给我利息1.5分。2004年,我又先后给姜某拿去20几万元,她答应给我利息2.5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1.5分利”跟银行常说的利息率不一样,并非以100为基数,而是以10为分母。即:借10元钱,在还款期间内除偿还本金外,还要付1.5元钱利息。这是一个非常有诱惑力的“利息率”。
这样的诱惑越来越大。“到2005年之后,我又先后向她(姜某)投资60多万元。当时,姜某跟我说,这回我给你多点利息,按3分至4分计算。到了2006年,我又向她投资,姜某说利息按5分计算……”齐某说:“我借给姜某的现金,有几十万是我做生意挣的,还有几十万是我从我母亲、弟弟和朋友那里借的。我可咋向他们交待啊!”
经公安、检察机关核实,仅齐某一人通过姜某向外“抬钱” 91万元。此外,姜某从20多名村民那以各种借口骗取现金50余万元。而这个数目还不包括姜某所承诺的高得惊人的利息。拿齐某说,如果算上“利息”,“利滚利”,那么,姜某就欠齐某150万……
百余万换来67枚“大钱”
办案检察官跟记者说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位姓路的村民于1998年借给姜某4000元钱,姜某答应一年给800块钱利息。到若干年后,姜某共返还给路某利息4800元,比本金多出了800元。难道真有人愿意通过姜某担保来借“高利贷”?
(沈阳日报 伏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