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沈阳市东陵警方公布了一起特殊案件:说它特殊,是因为此案发生在国外,却由沈阳警方侦查侦破。据了解,由国内警方自行侦查国外案件,在沈阳还是第一次。据办案民警说,此案为业内同行处置同胞在外国受侵害的案件提供了参考。
国外受伤无人管
只得回国来报案
2007年9月初,于女士抱着两岁的孩子,来到东陵区东陵派出所报案。
当年年初,她的丈夫刘某受沈阳某企业集团派遣,到某国首都进行装修作业。4月22日晚22时,刘某与工头赵某打扑克时,因10元钱发生口角,随即厮打起来。赵某手下的杨佩志、汪志胜等20余人听说此事后,就手持铁管、角铁将刘某多处打伤。随后刘某被公司同事送到当地一家医院救治,医生给他进行了开颅手术,光头骨碎片就取出20多块。
此后,刘某经常处于神智不清状态,其所属公司于去年5月中旬将他送回国内继续治疗。在沈救治期间,刘某病情愈发严重,到最后几乎与植物人没什么两样了。
按照案件“属地管理”原则,刘某在某国被打伤,应按该国法律由当地警方进行处置。但在这个国家,由于政局混乱等原因,这起严重伤害案件虽经多方协调,但始终处于无人受理的状态。刘某为治病花掉的近十万元该由谁赔偿呢?刘某的妻子于女士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来到刘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案。
此类案件无先例
立案要过重重关
像这样的案子,东陵派出所没遇到过,甚至沈阳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都没遇到过。该派出所所长杨永生让民警先接下这起案子,然后再寻找立案依据。他找到分局治安处罚大队、法制科等部门咨询,又与区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行“会诊”……几经努力,他和民警看到了在派出所立案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刘某被伤害案可以在东陵分局立案,但需要克服以下两个障碍。
(沈阳日报 伏桂明 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