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魏菊站在被告席上,仔细倾听法官宣读判决书:“魏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魏菊,你上诉吗?”“我上诉!”这是6年来魏菊第三次听法官宣读判决,前两次被判死刑:这也是她第三次提出上诉,前两次都被省高法发回重审。魏菊,沈阳人,今年37岁,被控在6年前杀害同居男友,并用盐和敌敌畏腌制保存尸体3个多月。6年来,这起离奇凶案中的谜团仍没解开。
指控 她杀了同居男友
在6年中的多次庭审中,检察机关都指控:1998年,魏菊在离婚后与同岁的吴华同居。两人在2002年5月2日晚上在租住的房屋内发生口角。魏菊用木棍击打吴华的头部数下,又用菜刀在吴华的双手腕部各割开一个深达肌腱的口子。吴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次日,魏菊清理、破坏现场,用盐和敌敌畏对尸体处理后在屋内保存三个月直至案发。同年8月,魏菊被警方抓获。但因现场证据不足,一个月后,魏菊被取保候审。2003年12月31日,魏菊再度被警方控制。
证据不足,应判无罪
辩护
在法庭上,魏菊一直强调自己并没有杀人,她的辩护律师也为她做无罪辩护:魏菊先后在公安机关做了8次笔录,在法庭上做了5次供述,只有第1次笔录中承认自己杀人,其余供述均予以否认。第1次承认杀人也是为求速死,后来得知不是承认了就立即执行死刑,便又翻供。
律师还表示,此案至今未解的谜团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魏菊杀害了吴华,公诉机关也未能出示作案时的凶器。尽管魏菊保留尸体的做法不合常理,但不能排除吴华是被他人所害的可能性。
6年中,魏菊先后两次被市法院判处死刑,因为证据不足,此案又两次被省高法发回重审。2008年1月,此案第三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判决 判处死缓,双方上诉(申诉)
4月15日,法院第三次对此案作出判决:魏菊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认证。魏菊案发后湮灭罪迹,清理现场,对死者遗物进行处理并对外散布谎言,隐瞒吴华死亡事实,上述情节有大量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有罪证据能够相互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被告人魏菊的犯罪事实。
合议庭认为,魏菊推翻有罪供述,提出自己无罪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且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对于魏菊在法庭上否认犯罪的辩解及辩护律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魏菊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因同居矛盾而引发及本案具体情况,判处魏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魏菊依旧认为自己无罪,当庭表示上诉。而吴华家属也认为应该判处魏菊死刑而不是死缓,表示将到检察院申请抗诉。本报记者 朱峰
实习生 杨阳
名词解释
发回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种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