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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身高”竟无故“缩水” 消费者获赔13万
http://news.nen.com.cn   2008-04-24 08:11:24  东北新闻网    网友评论  _COUNT_条

  沈阳晚报(记者 高薇 实习生 唐艳)等了一年多,最终到手的商品房高度却与合同上的不符,4月23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获悉,经过工商部门调解,消费者最终不但退了房子,还获赔13万元。

  商品房“身高”

  竟无故“缩水”

  据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王先生在2006年9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购房合同上清清楚楚写明:“商品房面积109.14㎡,层高2.8米。”2007年10月王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后,却发现商品房层高只有2.7米。于是他向开发商提出质疑,可开发商解释说:“2.8米是售楼员的笔误,房屋的高度就是2.7米。”

  为求证该商品房的准确层高,王先生到有关部门查找设计图纸,确认设计层高是2.7米。得知真相后,王先生很生气,提出退房并向开发商索赔违约金、贷款费用、入住手续费用以及再次购房成本增加费用等合计30余万元。

  2008年3月14日,王先生向12315提出了申诉。经工商部门调查,王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于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贷款费用、房屋升值空间、再购房损失等方面达成一致。最终,开发商收回该房屋,退还购房款54万元,并补偿王先生损失费13万元。

  开发商藏猫腻儿

  购房者可获赔偿

  在购房中,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购房者还可获取哪些赔偿?记者就此咨询了专业法律人士,其告诉记者,对以下5种情形,情节恶劣的,法院可以判决双倍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另外,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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