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您现在的位置:税收宣传专栏首页>>政策实务>>
丹东地税提醒:合同作废 税不能废
http://lnsw.nen.com.cn     东北新闻网

  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建筑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签订的一份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合同金额4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因对方单位违约,导致该合同已经作废。税务机关据此对其进行了补税、课征滞纳金及处罚。企业对此感到委屈,没有履行即作废的合同,怎么还缴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提醒广大纳税人,凡是签订的合同,无论履行与否,都应及时缴税,否则会受到处罚。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的签订。

( 丹东市地税局 刘俐新 于文锋)
辽宁省地税局网版权所有,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东北新闻网
www.nen.com.cn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