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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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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很多税务管理相对人是外来经营者,税务机关只掌握其在当的经营情况,对其原居所情况不了解;当事人本人又经常不在经营地,无法联系,导致税收管理困难,尤其是税务法律文书的送达非常难,这样就使公告送达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公告送达是税务机关在特殊性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方式,需要加以注意。

  一、前提条件。公告送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所谓"同一送达事项"指的是相同内容的税务法律文书。其它方式即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这表明公告送达是这四种方法无法实施的补救措施。当前好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只是听说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打电话联系不上,而不经调查,不到当事人居住地或经营地去寻找,不考虑其它的方式,就迳行公告。而事实上有些人只是外出,和家中人常有联系,并非下落不明,完全可以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在诉讼文书需送达时,首先要到当事人原住所或经营地进行直接送达,如遇其不在,应进行广泛的调查,看其是否有经常居住地,或有无其它方法可以联系,用其它方式能否送达。确定其他方式不能送达了,要记录在卷,方可使用公告送达。

  二、公告内容。公告送达时,应该在公告中应当载明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如违法事实、应纳税额、税种、处罚金额、告知事项、拟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并且要特殊注明,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这样才能让受送达人一目了然,便于他们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公告只能算是流于形式,一纸空文。

  三、公告范围。公告送达目的是让当事人收到所送法律文书,目前有些工作人只将公告在本单位公告栏内张贴一下就算完事,而不考虑公告对象是否在本地,致使受送达人并不能真正看到其内容,根本无从履行义务,行使其权利。因此,公告应考虑其适用范围:对本辖区的当事人,在调查其下落时,即应尽量的查询可能性的去向,考虑将来公告的张贴范围,这种情况除应在其居住地张贴公告外(以便其亲朋好友看到,想办法联系),还应在其可能性出现的范围内张贴,便于他本人能看到。当然张贴时,必须将情况详细的记录在卷,可拍照亦可请在场人见证。对不属于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应在其活动比较多的地域范围内的刊物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内容附卷备查。

( 西丰县地税局 白剑锋 孙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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