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东陵人民法庭法官 蒋华明
是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并不是说这个行为 必然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损害行为) 只要两个人实施了 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损害的行为 就可以构成共同危险致害 所以我们不需要证明这两个人中 哪一个人是具体实施的
采访: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东陵人民法庭副庭长 宁 伟
二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 没有及时抢救受害人 也没有及时向交通部门去报案 这样导致了本案在责任认定上 比较复杂 最后法院是根据证据规则 做出互负连带责任的判决
主持人
或许就是因为几次反复的鉴定弄的。到这时候。两个涉嫌肇事的人倒都觉得自己理直气壮了。法院作出这样的宣判后,张洪顺和徐炳龙都提出了上诉,上诉理由也相似而简单,两人都咬定了一条儿;王宝安的死亡不是自己造成的,言外之意,凭啥要我们负连带赔偿责任?
采访:徐炳龙
你没撞不能承担这个责任啊 是我撞的怎么都得承担责任
采访:张洪顺的儿子 张微
你把刑事责任人认定清了 才能认定民事责任人
画外音
2006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张洪顺和徐炳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宋 刚
刑事证据要求要有绝对的排他性 确认一个违法事实要有针对性 民事证据讲究可能性 存在这种可能性 存在这种违法事实 存在违法事实与损害后果 有因果关系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
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这个角度 就可能认定一个事实 确定赔偿责任
主持人
其实啊,细一琢磨。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有一个问题自始至终都让人困惑。翻来覆去的几次鉴定,结果又大相径庭。无形中也给案件带来了争议和波澜。当然,有的时候也只能借助相关权威部门的鉴定来确定责任。这么一来,如何认定几份鉴定结论的公正与效力性,就是个关键问题了
采访:辽宁大学法学院 博士 李立景
所谓鉴定结论不外乎是一种专家的意见 它是一种专家的意见 并不意味着鉴定结论就是终极真理 就应该采纳 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根据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 法官有取舍之权 本案透露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 在当下这种鉴定体制 相对还没有理顺的情况下 如何配置合理的司法资源 以求得鉴定的公正性效力性 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栏目头5秒
主持人
经过两年多的时间,这起案子总算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一起本来不算重大的交通肇事案弄到后来却几乎成了悬案迷案。里面所蕴涵的东西也让人又是回味又是无奈。想想看,假如涉嫌肇事的两个人有一个讲点良心,假如那个目击者不再沉默,真相可能也就没这么复杂了。何苦还用后来几次三番而且倍受争议的鉴定呢。即使逃脱了刑事处罚,不过那道德和良心的负担也轻不了。背这么个包袱过日子也挺难受。当然,要是再往前追溯的话那就更简单了。无证驾驶,还是酒后。啥事都是这样,没点教训,有些人还会总是不以为然。不出事时潇洒,真出了事儿就发傻了。
好。感谢收看今天的节目。我们明天再见!
(辽宁卫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