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
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王老太在2006年6月将丈夫雷老先生和买房的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说:
2006年9月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是在法庭上王老太仍然没有见到雷家父子,而只见到了雷老先生的代理人。
庭审:雷老先生代理人
80多的老人现在心脏病突发,现在急需做搭桥手术,而且生活难以自理,现在的目前状况就是处于一个休息静养的康复的过程中,没有出庭,完全是因为身体的原因。
法庭上,雷老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天泉北里这套房子是单位分给雷老先生的儿子的,出于孝心,雷老先生的儿子将产权办到了父亲的名下,由于房子的取得与王老太太无关,所以原告无权对房子主张权利。
庭审:雷老先生代理人
把产权办到了雷老先生的名下,雷老先生儿子的行为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让他的父亲能够安度晚年,也就是说这套房屋产权的取得与王爱珍女士无关,其现在对这套房子主张房产权利,我们认为缺乏事实基础。
而根据原告律师的调查和老人的邻居介绍,老人以前有一个独单,被雷老先生的儿子卖掉后,又购买了现在这套房子,也就是说这套房子至少有一半是老太太的。
采访:邻居
她原来是13区独单。
同时原告方认为,退一步讲,就算房子以前是单位分给雷老先生儿子的,但是他已经将房子赠给了父亲,就是他父亲雷老先生的财产,而王老太太是雷老先生的妻子,房子归他们夫妻共同拥有。
采访:王老太太律师
雷老先生和原告他们结婚的时间是1985年,而他们名下这个房产,取得的时间是2002年,从这个形式来看,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处分这个房屋,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而作为第二被告的鲁女士一方认为自己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时,支付了购房款是善意取得,所以法庭不应该判决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采访:原告律师
原告目前在天津市唯一的住房就是被告出售的这个房屋,如果考虑保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那么原告将会在天津市没有容身之处,就没有任何住房了,所以我们认为如果就是考虑善意取得,给付原告相应的价款的情况下,那对原告来讲没有任何意义。
对鲁女士是否是善意取得的房屋老人则有着自己的看法。老人认为雷老先生半夜搬家以后,鲁女士肯定会看到屋子里的地砖被撬的不成样子,而她却没有怀疑,还一大早七点钟,就让人来换门窗和锁,这里一定有问题。
采访:王老太太
你买这房子不应该问问周围的邻居,为什么这么乱七八糟的。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诉争房是王老太太和雷老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二被告签定的房产买卖协议未经过原告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取得原告的追认,所以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2006年9月28号,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雷老先生和鲁女士签定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雷老先生将20万元卖房款返还给鲁女士,鲁女士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将房屋返还到雷老先生名下。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鲁女士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在案件还在审理期间。由于没有终审判决,老人是否是房子的主人也就没有定论,所以老人现在还要和对面的租房客同住在一个屋檐下。
(辽宁卫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