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6月24日讯 (记者 孙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6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案件一:白元朝走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白元朝,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无职业,捕前住丹东市振兴区二经街。
2007年1月初,被告人白元朝与外籍人郑金树(另案处理)电话联系,由郑金树从境外走私冰毒,白元朝负责在境内贩卖。后被告人白元朝寻找熟人帮助联系买主。
同年3月2日22时许,郑金树在丹东市开发区月亮岛附近的江边,将3000余克冰毒交给被告人白元朝。次日12时许,被告人白元朝携带冰毒前往毒品交易地点,当其行至丹东市振兴区二经街五纬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携带的冰毒被当场缴获。经检验,缴获的冰毒净重3040克,甲基苯丙胺(MA)含量为44%。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白元朝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07年9月24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元朝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白元朝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白元朝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勾结走私毒品入境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白元朝虽系初犯,但其犯罪数量大,情节严重,且在犯罪中联系买主,进行交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其上诉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7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白元朝死刑。
(东北新闻网 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