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28楼坠亡 物业被判赔
法院判决:父母和物业都有责任,物业赔偿13万余元
新闻闪回
8岁男孩从28楼窗口坠亡
2006年8月2日17时30分,8岁的小学生小航跟随父母到沈河区某小区一老师家补课。补完课,一家三口被大雨挡在一楼。由于楼洞口太冷,三人坐电梯来到该单元的28楼。电梯门打开,小航的父亲说:“咱不出去了。”就在母亲按了“1”和“关闭”键准备下楼时,小航却跑出了电梯。小航的父母还没来得及迈出电梯,电梯门便突然关闭。
电梯径直向1楼快速下行,小航父母虽然中途按下停靠按钮,但都没来得及停住。当电梯到达1楼后,小航父母又坐电梯返回28楼寻找孩子,当他们通过28楼始终打开的消防窗向楼下看时,竟然看到小航躺在地面上!经过警方勘查认定,小航是坠楼身亡。悲痛欲绝的小航父母把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观点:
物业管理存在瑕疵
原告的代理律师、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乃龙认为,对于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物业从服务方面存在瑕疵:电梯运行速度过快,并且电梯开关门的时间间隔太短。电梯内安装有监控摄像设备,但物业对电梯运行及监控疏于管理。孩子出现危险情况,物业没有注意到并且没有及时采取预警、救护措施。事发的B座位于楼梯间的所有窗户均是打开的,窗户与同楼层地面之间的距离太小,物业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导致小航从28层窗户处坠楼摔死。因此,物业对小航的坠楼身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小航父母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观点:
物业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B座使用的电梯是合格的,并通过了检验。原告所说的电梯开关速度是否过快,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消防窗距地面高度不符合国家的设计标准,不是物业的问题,而应当是设计单位的问题。消防窗的设计和安装都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窗户的开合非常小,除非故意行为是不可能坠楼的。所以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父母和物业都有责任
(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