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在我市部分路段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集高速区间测速设备点位(限速值100km/h)

电子抓拍内容: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6、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8、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9、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3、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5、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集本线区间测速设备点位(限速值:小型客车限速值70km/h,除小型客车外限速值60km/h.)

电子抓拍内容: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6、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8、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六十的。
9、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六十的。
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六十的。
11、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六十的。
1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六十的。
13、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5、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8、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19、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1、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三、华夏街(峪明路路口至育龙路路口段)
明确禁停时段:该路段法定工作日 7:00 至 18:00 禁止机动车停放。除该时段外,允许机动车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沿道路单排停放。
四、违停点位名称更改
原名称:百兴巷(合峪街路口)更改为新名称:富峪街(合峪街路口)
原名称:百兴巷(富祥二期B区三号门)更改为新名称:富峪街(富祥二期B区三号门)
五、实施时间
以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于2026年2月7日零时起实施抓拍。
特此公告。
本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2日
(本溪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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